公司法成立的规定有哪些?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五条、第六条、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,设立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一是公司名称符合规定。公司名称应当包括'有限公司'或'股份有限公司'字样,并且不得使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词语,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,不得与他人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冲突。二是公司经营范围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,不得从事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。三是公司股权结构和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规定。四是公司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,并且实缴资本不少于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二十。五是公司章程符合法律规定,股东(或发起人)签署的公司章程应当经全体股东(发起人)同意,并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。六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各项手续齐全,不得存在任何未完成的前置审批程序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五条:公司名称应当符合规定,不得使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词语,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,不得与他人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冲突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六条:公司经营范围应当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从事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的不得设立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七条:公司股权结构和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,不得有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的情形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八条:公司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,并且实缴资本不少于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二十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五条:申请设立登记,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(一)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;(二)公司章程;(三)股东或发起人的身份证明;(四)验资报告;(五)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书;(六)其他相关材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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